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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3092浦汉荣与江苏五环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汉荣,江苏五环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92号之一原告:浦汉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峪,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五环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开发区永益路3号。法定代表人:戴建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汉荣与被告江苏五环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范玉霞人民陪审员  邵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