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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大秋等与李卓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圆圆,罗大秋,李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圆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德,内蒙古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大秋,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现住白城市。上诉人罗大秋、吴圆圆因与被上诉人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大秋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上诉人吴圆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周栩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