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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上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上越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6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法定代表人:刘镇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上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广东省连州市,上诉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上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由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颖欣陈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