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浦江杭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6121号原告浦江杭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缴纳审 判 员 张创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芝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