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和村信用社与刘海林、刘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和村信用社,刘海林,刘海霞,李风岐,刘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12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和村信用社。住所地和村镇新华街北头。负责人:黄旭光,系该社主任。被告:刘海林,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刘海霞,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李风岐,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刘海军,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信用社与被告刘海林、刘海霞、李风岐、刘海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严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