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云富与宁波市北仑区益元堂保健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云富,宁波市北仑区益元堂保健会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986号原告:舒云富,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益元堂保健会所(注册号:3302066011471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路857号2幢269、270、271室。经营者:夏蔚,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毕丽霞,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云富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益元堂保健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云富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益元堂保健会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云富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 怡代书记员 巨红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