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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思维物资有限公司与无锡美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美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思维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美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锡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凌阿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新思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八厅821室。法定代表人:郭剑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无锡美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馨叶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