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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桂一、周金枝等与王来保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一,周金枝,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1091号原告:王桂一,男,193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周金枝,女,194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琴,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保,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王来喜,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王来友,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王水花,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王菊花,女,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王翠花,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王桂一、周金枝与被告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一、周金枝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琴、被告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来保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一、周金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依法承担赡养义务,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年的标准给付,赡养费于每年的农历12月底前付清,以后每年以新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给付赡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王桂一、周金枝放弃“以后每年以新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桂一与周金枝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六人(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并抚养六个子女长大成人(已经各自成家)。现王桂一、周金枝丧失劳动能力,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逢年过节会前来看望,给予王桂一、周金枝些许安慰,而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在日常生活中少有关心看望,不尽赡养义务,特别是王来保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打骂王桂一、周金枝,给王桂一、周金枝造成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现王桂一、周金枝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王来保未作答辩。王来喜辩称,王桂一、周金枝是王来喜的父母,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义务。王来友辩称,王桂一、周金枝是王来友的父母,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义务,应尽到自己该尽到的义务。王水花辩称,王桂一、周金枝是王水花的父母,赡养父母是应尽义务。王菊花辩称,王桂一、周金枝是王菊花的父母,赡养父母是应尽义务,王菊花会凭良心孝敬父母。王翠花辩称,王桂一、周金枝是王翠花的父母,赡养父母是应尽义务,王翠花会凭良心孝敬父母。王桂一、周金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桂一、周金枝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的户籍证明各1份;2、宿松县河塌乡斗山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桂一、周金枝生活贫困的证明1份;3、宿松县河塌乡斗山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王桂一、周金枝系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1份;4、宿松县河塌乡斗山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王桂一、周金枝与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桂一与周金枝属于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了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共生育子女六人(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所生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并各自成家。现王桂一、周金枝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所生子女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故王桂一、周金枝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桂一、周金枝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作为其子女的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应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安享晚年。王桂一、周金枝要求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按照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给付赡养费,本院认为该项请求过高,根据王桂一、周金枝生活现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认为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每人每月支付王桂一、周金枝赡养费250元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自2017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王桂一、周金枝赡养费250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农历12月31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桂一、周金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来保、王来喜、王来友、王水花、王菊花、王翠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张记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人民陪审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