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付州与宋增亮、尚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付州,宋增亮,尚海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51号原告:宋付州,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凯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增亮(又名宋海川),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尚海燕,女,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中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付州与被告宋增亮、尚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宋付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付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付州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宋付州负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