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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道雷、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道雷,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雷,男,汉族,1940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沁阳市柏香镇柏香一街。法定代表人韩中文,镇长。委托代理人任小明,男,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苗志河,男,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李道雷因土地确权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道雷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道雷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道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道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培军审判员  毕 蕾审判员  赵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