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萨其仁桂与布仁朝格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其仁桂,布仁朝格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849号原告:萨其仁桂,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布仁朝格图,男,40多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同上。原告萨其仁桂与被告布仁朝格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萨其仁桂于2017年8月23日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其仁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萨其仁桂负担。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