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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薇与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薇,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薇,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高中文化,居民,现住余庆县。被执行人: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法定代表人:代小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薇申请执行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刘薇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59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薇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