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宗延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宗延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174号原告:张德贵,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延瑞,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与兴华西路西南角临街商务楼。主要负责人:李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与被告宗延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德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宗延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贵申请撤回对被告宗延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贵撤回对被告宗延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审 判 员 李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会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