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鑫、宋韩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鑫,宋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鑫,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桓台县唐山镇于堤人,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韩元,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于鑫与宋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321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韩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1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