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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扬,韩德智,邵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扬。被执行人韩德智。被执行人邵中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扬与被执行人韩德智、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德智、邵中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扬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德智、邵中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德智、邵中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扬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4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