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与张书远罚金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张书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康赢健,院长。被执行人张书远,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捕前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与张书远罚金一案中,现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张书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