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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与张书远罚金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张书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康赢健,院长。被执行人张书远,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捕前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与张书远罚金一案中,现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张书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