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启兴、徐善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兴,徐善满,刘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966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兴,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徐善满,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刘淑怀,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杨启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善满、刘淑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475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满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29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