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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丛薇、河北普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薇,河北普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丛薇,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北普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宋计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丛薇与河北普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