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世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世騉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194号原告: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曹钟申,总经理。被告:马世騉,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世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炭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