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福县良种场煤矸石砖厂、王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良种场煤矸石砖厂,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良种场煤矸石砖厂,地址:安福县良种场一分场。经营者:万江海,男。被执行人王林,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安福县良种场煤矸石砖厂申请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安福县良种场煤矸石砖厂货款及利息84875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未结执行标的金额84875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林下落不明,经依法查找未发现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