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劲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劲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1民初349号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丽江市玉龙县玉兴东路华荣居D-8号。法定代表人:张富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丽星,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木立勇,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园丁二期16幢2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罗兆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云南劲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兴苑路水果批发市场旁。法定代表人:陈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劲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劲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0元,减半收取7,910元,由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和国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