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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龙全林与惠州市展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全林,惠州市展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564号原告:龙全林,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生,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展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三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芳,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叶,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龙全林诉被告惠州市展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全林撤诉。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规定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