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刘娥英与叶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娥英,叶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002号原告:刘娥英,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叶红艳,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娥英与被告叶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娥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娥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娥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娥英负担。审判员 宋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