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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与余大红、夏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余大红,夏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32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五洲城**幢。负责人:汪起波,主任。被告:余大红,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夏华英,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诉被告余大红、夏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在收到本院2017年8月15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