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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柱森、邹广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柱森,邹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马柱森,男,1949年6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邹广林,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马柱森与被执行人邹广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广林应支付劳动报酬款人民币8637.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