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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春瑞与张新成、王洪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瑞,张新成,王洪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94号原告:陈春瑞,1986年4月9日出生,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张新成,成年人,男,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王洪玲,成年人,女,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瑞与被告张新成、王洪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陈春瑞负担。审判长  张妍妍审判员  尹永杰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珊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