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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安某1、安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安某1,安某2,张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71号原告:周某,住成县。被告:安某1,住成县。被告:安某2,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住址同上。被告:邱某,大专文化住成县城关镇磨坝村一社。原告周某与被告安某1、安某2、张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