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安某1、安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安某1,安某2,张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71号原告:周某,住成县。被告:安某1,住成县。被告:安某2,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住址同上。被告:邱某,大专文化住成县城关镇磨坝村一社。原告周某与被告安某1、安某2、张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