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徐彦军、谷泉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彦军,谷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徐彦军,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谷泉树,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徐彦军申请执行谷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执行立案后先后三次向金融机构查询谷泉树的银行存款情款,没有发现存款,4、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5、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线索,6、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谷泉树系在职教师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需较长时间,经上述执行活动,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也找不到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回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天义执行员  付庆华执行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