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付利、于付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付利,于付顺,孙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于付利,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于付顺,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长安,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付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付顺、孙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陵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