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883号被执行人吴波,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波盗窃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楼冬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