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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文元与刘得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文元,刘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文元,男,1958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得安,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中外建华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邢文元因与被上诉人刘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邢文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邢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文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邢文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玥书 记 员 朱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