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佘不凡与黄平县皇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唐先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不凡,黄平县皇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唐先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119号原告:佘不凡,男,1982年4月5日生,蒙古族,贵州省思南县村民。被告:黄平县皇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平县新州镇东门街林业大楼。法定代表人:陈本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先圆,女,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居民。原告佘不凡与被告黄平县皇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唐先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协商并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不凡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佘不凡负担。审判员 罗 如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