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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鸿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孙吉满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鸿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孙吉满,曾健凤,梁玉红,孙吉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65号保全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被申请人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满被申请人宽城鸿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满被申请人孙吉满被申请人曾健凤被申请人梁玉红被申请人孙吉良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鸿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孙吉满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宽城鸿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宽城县化皮乡马架沟村房屋1-5幢(产权房号:宽房权证房登字第2014-7**号)及土地1475.00平方米(土地证号:宽化国用(2014)第06-0**号)予以查封,我社以名下所有的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大街楼房一幢,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宽城鸿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宽城县化皮乡马架沟村房屋1-5幢(产权房号:宽房权证房方登字第2014-7**号)及土地1475.00平方米(土地证号:宽化国用(2014)第06-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