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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景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莘县畜牧兽医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景月非法养殖行政处罚一案,莘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莘(动监)罚[20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鲁1522行审51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国审判员  沈传义审判员  米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