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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刑更6号罪犯王某某,绰号“小保”,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安徽省庐江县,户籍地庐江县。2015年7月23日罪犯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5)观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将罪犯王某某交付安徽省庐江县司法局执行,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2016年5月9日安徽省庐江县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县司法局提出:2017年8月1日罪犯王某某因参与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未向社区矫正机构请假,外出至安徽省无为县参与赌博,2017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3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罪犯王某某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7月31日对其终止侦查,2017年8月1日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安徽省庐江县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观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审 判 员  程强根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雯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法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法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