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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3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大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何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勇,何雷,张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32515号原告:宋大勇,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何雷,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张芸,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瑜,职务总经理。原告宋大勇诉被告何雷、被告张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因被告何雷已将原告的车损赔付完毕,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无其他争议,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大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大勇负担。审判员  宋东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