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克敏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敏,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张克敏,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克敏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张克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103执238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克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佳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