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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贺忠建、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忠建,吴斌,袁红雅,吴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14号申请人:贺忠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吴斌,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申请人:袁红雅,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吴凡,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忠建与被告吴斌、袁红雅、吴凡、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忠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斌、袁红雅、吴凡名下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贺忠建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房权证号为菏地房权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忠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斌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吴斌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袁红雅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吴凡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申请人贺忠建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为菏地房权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六、查封担保人贺景义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贺忠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