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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开元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元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847号原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会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海,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开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与工业大道路口东路北。原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开元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兆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