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6415号原告: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旭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顺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宋益兴。原告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顺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打算将“××国际品牌”更快的推动发展,于是和被告商谈合作,打算由被告以调研、分析、战略定位、融资等途径作品牌推广,以达到原告推广品牌的目的。于是双方在2015年9月14日签订《××国际品牌项目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明确双方合作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一年;合同第二条:被告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国际幼儿园项目:发展战略制定、公司顶层设计、商业模式设计、融资策划设计与实施、旗舰店打造;(二)××小镇项目:发展战略制定、公司顶层设计、商业模式设计、融资策划设计与实施。合同第四条:明确被告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合同第五条:确定合作总金额为200万元,前期签订协议的5天内原告支付25%(即50万元);若被告在合同期内无法完成任务,需要在考核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9月19日前)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宋益兴账户转账50万元作启动资金,被告收款后也出具收款收据。但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项目资料后迟迟未有工作进展,也未提交任何工作成果,相比起合同第四条约定周期进度安排更是严重滞后,宋益兴在原告每次询问时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正在筹备,鉴于被告未提交进一步工作成果,原告也未支付下一阶段进度款,双方合作期于2016年9月19日自然结束。原告在2016年8月2日向被告发函,明确指出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工作,请被告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退还所收服务费50万元,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但被告在收到催款函后仍然无动于衷,也不退还所收费用,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合同关系,被告不履行工作进度约定提交工作成果,并且也无法提交工作成果,令双方合作名存实亡,对于被告既无提交工作成果,也不退还原告已交款项的行为,现起诉请求:1.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退还50万元;2.被告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合作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为37500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共计150天,以50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案件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品牌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项目策划及实施,双方以品牌全案全年制形式合作,合作期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费用合计200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25%作为首期款(5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合作方式、服务内容、双方的主要工作及职责、服务周期进度安排、费用及支付标准、其它事宜等。其中第五条第(三)项约定,费用返还,双方确认以××教育产业基金发行2000万作为考核任务,如被告在合同期内(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无法完成任务,被告需在考核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9月19日前)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具体退款标准如下:3.完成××教育基金任务额低于50%(不含50%),全额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基础服务费;4.双方同意,为避免在退款中产生不必要的额外税费,合同第五条所涉及的费用,由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代表宋益兴……。2015年9月2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旭平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宋益兴转账支付500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国际品牌项目服务首期款500000元。后被告未履行《××国际品牌项目服务合同》。2016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双方签订的《××国际品牌项目服务合同》已经结束,被告未达成合同的业务指标,要求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前退还已付服务费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品牌项目服务合同》,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合同款5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关于费用返还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州新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0元,由被告广东华智益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谢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林 倩书 记 员 余颖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