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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孟娟与刘向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娟,刘向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480号原告:孟娟,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刘向庆,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孟娟与被告刘向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