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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学敏与韩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敏,韩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吉0182民初5194号原告:魏学敏,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平,男,46岁,汉族,现住榆树市。原告魏学敏诉被告韩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魏学敏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学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哲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