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学敏与韩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敏,韩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吉0182民初5194号原告:魏学敏,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平,男,46岁,汉族,现住榆树市。原告魏学敏诉被告韩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魏学敏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学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哲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