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9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建雷与张振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雷,张振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973号之二原告:张建雷,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被告:张振会,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生。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冀0105民初3973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振会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玉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