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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9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建雷与张振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雷,张振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973号之二原告:张建雷,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被告:张振会,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生。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冀0105民初3973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振会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玉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