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明荣与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荣,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187号之二原告:吴明荣,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冰,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郑宝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隆,福建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明荣与被告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明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明荣以与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魏诗伟通过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吴明荣承担。审 判 长 包松辉审 判 员 袁高贤人民陪审员 谢绍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