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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棋盘井焦化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华夏银泰铸造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棋盘井焦化有限公司,包头市华夏银泰铸造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83号原告:内蒙古棋盘井焦化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耀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包头市华夏银泰铸造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东。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中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政府办公大楼418房间。法定代表人:曾顺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祥,该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棋盘井焦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华夏银泰铸造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棋盘井焦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22元,减半收取13561元,由原告内蒙古棋盘井焦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慧彪审判员  代 兄审判员  郭宇强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