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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毛建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建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华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徐永斋,徐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华,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549号。负责人:唐国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国庆、夏燕燕,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宏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斋,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宏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斋,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绍兴华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建华。原审被告:徐永斋,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徐波,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毛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原审被告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华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徐永斋、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建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48424元,减半收取24212元,由上诉人毛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