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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财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管学毅、杨德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管学毅,杨德明,佟金海,贺曙郁,葛灵香,佟学彬,杨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财保26-1号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军垦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继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管学毅,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锡伯族,住察布查尔县。被申请人:杨德明,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锡伯族,住察布查尔县。被申请人:佟金海,男,1952年9月1日出生,锡伯族,住伊宁市。被申请人:贺曙郁,男,1938年11月5日出生,锡伯族,住察布查尔县。被申请人:葛灵香,女,1944年3月7日出生,锡伯族,住察布查尔县。被申请人:佟学彬,男,1967年8月1日出生,锡伯族,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申请人:杨秀锦,女,1967年9月9日出生,锡伯族,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管学毅、杨德明、佟金海、贺曙郁、葛灵香、佟学彬、杨秀锦的银行存款55434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佟学彬、杨秀锦名下位于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路西街建设家园幢号××号×单元××室房产一套及被申请人佟金海名下位于伊宁市新华西路10号×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兵团支行营业部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0×××43)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标的额为人民币55434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兵团支行营业部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0×××43)中的554344元存款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兵团支行营业部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0×××43)中的554344元存款。查封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