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239、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矿星与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矿星,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239、6240号申请执行人周矿星,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魏庆豪。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矿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5000元、管理费3420元、租金11590元、装修损失费1480元,案件受理费1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2元,共计2188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