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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贵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131号原告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樟树市四特大道。法定代表人付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荣,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贵平,男,35岁,1982年3月15日,地址: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湖农业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