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被执行人:张某甲,男,住城固县某某村一排10号,系城固县某某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的(2016)陕07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经“总队总”网络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